鉴定期间告知书一般应在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实施前,及时送达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当事人),以确保其知情权并保障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具体送达时间需结合鉴定类型、程序要求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行政执法类鉴定(如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
在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开展实质性鉴定工作前,将鉴定期间告知书送达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送达的目的是:
- 明确鉴定时间范围(如起止日期、关键节点),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现场检查、证据固定等工作;
- 保障行政相对人(如企业)的知情权,避免因鉴定程序不透明引发争议。
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委托鉴定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告知书是程序合法性的重要凭证。
司法鉴定类(如涉及诉讼、仲裁的鉴定)
若鉴定由法院、仲裁机构委托,或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时申请鉴定,告知书送达时间需符合司法程序要求:
- 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后5日内将鉴定计划(含期间)告知法院,再由法院转交市场监管部门(如系当事人);
- 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申请鉴定的,应在提交申请时明确鉴定期间,或由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直接送达。
依据: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鉴定机构需与委托人沟通鉴定时限,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委托人或当事人时,应通过上述流程获知时间安排。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 紧急情况:如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突发公共事件,鉴定机构可先口头通知市场监管部门紧急启动鉴定,24小时内补送书面告知书;
- 延期或变更:若鉴定期间需延长(如样本复杂、技术争议),鉴定机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及新时间安排。
注意:所有时间节点均需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程序瑕疵。
建议:若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收到告知书,或对鉴定期间有异议,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若涉及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争议,建议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定》等法规为您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