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例如,甲在街头无故对乙进行殴打,导致乙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或者丙随意殴打丁和戊,丁和戊均构成轻微伤。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如A长期随意对B进行殴打和辱骂,导致B患上精神疾病或选择自杀。
    •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指三次以上(含三次)。例如,张三在一个月内先后三次在不同场合随意殴打他人。
    •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凶器包括枪支、刀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如李四手持匕首随意对路人进行威胁并殴打。
    •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赵六随意殴打他人,导致秩序大乱。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例如,孙某连续多次对李某进行此类行为,导致李某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如周某手持棍棒追逐、拦截并辱骂吴某。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如钱某长期对孙某进行恐吓,导致孙某精神失常。
    •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如王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长期在工厂门口追逐、拦截工厂老板。
    • 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在广场上,张某对赵某进行此类行为,引起周围群众恐慌。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例如,李某强行拿走他人价值1500元的手机,或者王某任意损毁他人价值2500元的物品。
    •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般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如陈某在一个月内先后三次强拿他人财物。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这种情形需要达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如导致交通阻塞、行人无法通行等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况。例如,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判断依据包括公共场所的性质、活动的重要程度、人数、时间以及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特别规定: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即使未达到各项具体的立案标准,也可能因情节恶劣而被立案追诉。

其他考量因素:

  • 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除了考虑行为的具体表现和造成的后果外,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一贯表现和前科情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引发了公众恐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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