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逆回购规定在什么法-王钰灵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公司事务

正逆回购的相关规定主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得以明确,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制定并发布。以下是对正逆回购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正逆回购的定义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回购被定义为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具体来说,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二、正逆回购的交易品种与参与者

  1. 交易品种: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其中回购即指正逆回购业务。

  2. 参与者: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的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三、正逆回购的交易规则

  1. 交易方式: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

  2. 质押登记: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3. 合同履行: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5. 禁止行为: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四、正逆回购的托管与结算

  1. 托管账户:参与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2. 结算方式: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五、监管与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参与者、结算代理人、双边报价商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等,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处罚。

综上所述,正逆回购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正逆回购的定义、交易品种、参与者、交易规则、托管与结算以及监管与处罚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