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需要盖手印章吗-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行政纠纷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材料时,一般不需要在上诉状上加盖手印章,但需亲笔签名或按手印确认身份真实性,具体要求因材料类型和地区规定而异。以下分情况说明:

  1. 上诉状的签署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27条,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需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若上诉人为自然人,通常要求亲笔签名;若因文化程度、身体原因等无法签名,可按手印替代,但无需额外加盖“手印章”(即无需将手印制作成印章形式)。若上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2. 其他上诉材料的签署要求
    除上诉状外,上诉人可能需提交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此类材料中:

    • 自然人需亲笔签名或按手印(如委托书需受托人签名,委托人若无法签名可按手印);
    • 法人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注意:手印需清晰可辨,且通常需与签名同时出现以确认身份,但法律未强制要求将手印制作成印章形式。
  3. 地区或法院的特殊规定
    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对上诉材料形式有额外要求(如要求按手印时需同时捺印指纹卡、使用特定颜色的印泥等),但均以“按手印”或“签名+按手印”为原则,而非加盖“手印章”。建议上诉人提交材料前,通过法院官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现场咨询,确认具体要求。

总结:上诉人无需准备“手印章”,但需根据材料类型和身份情况,选择亲笔签名或按手印确认身份。若对材料形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您所在地区及案件类型提供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