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人寿保险中因自杀能否拿回已缴纳的保费,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约定以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 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两年内自杀
- 一般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或者复效两年内自杀,且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不会给付保险金。
- 保费处理:不过,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它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计算方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无法拿回全部已缴纳的10多万保费,只能拿到保险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一般会低于已交保费。
- 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两年后自杀
- 保险金给付:同样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者复效两年后自杀,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这意味着,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不存在其他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就需要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 保费与保险金关系:此时,您缴纳的保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转化为了保险金给付的保障。受益人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这个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根据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额等因素确定的,可能会高于、等于或者低于您已缴纳的10多万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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