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抽利的性质-陶志宏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中抽利的性质,本质上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营利性特征表现,是认定开设赌场罪的重要依据之一。以下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明确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构成开设赌场罪。此罪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性质的犯罪,其中抽利(即抽头渔利)是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抽利指的是赌场经营者或管理者通过设定规则,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抽取部分资金作为自己的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开设赌场的营利性目的,也是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抽利行为的认定

  1. 主观故意与营利目的:

    •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在组织赌博活动,并对抽利有清晰认识。
    • 营利目的是核心,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实际获利情况。例如,如果行为人开设赌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非娱乐或社交,那么其抽利行为就更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一部分。
  2. 实际抽利行为的认定:

    • 直接抽取赌资:如从赢家赢取的赌资中按比例抽取。这是最常见的抽利方式,也是最直接体现开设赌场营利性目的的行为。
    • 间接获取利益:如通过提供场地、赌具等收取高额费用,视为变相抽利。这种方式虽然不直接抽取赌资,但通过提供赌博所需的条件和服务来获取利益,同样体现了开设赌场的营利性目的。
  3. 抽利数额的计算:

    • 采用累计计算原则,一定时间内所有抽利数额均应累计。这有助于全面反映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营利情况。
    • 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是认定抽利行为和数额的重要依据。

三、抽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抽利行为作为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剧赌博问题的严重性:抽利行为为赌博活动提供了经济激励,使得赌博活动能够持续进行并吸引更多人参与。这加剧了赌博问题的严重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2. 助长不良风气:抽利行为助长了赌博的不良风气,违背了勤劳致富、诚实信用等良好社会风尚。它腐蚀人们的思想,消磨人的意志,对社会整体道德风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 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赌场往往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如高利贷、诈骗、抢劫等。这些犯罪活动的发生进一步威胁了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抽利数额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如果抽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如3万元以上),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五、实际案例与警示

以张三纠集李四、王五等人开设赌场案为例,他们购置了赌桌、筹码等赌具,吸引了大量人员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最终,张三等人因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开设赌场并抽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总结与建议:

开设赌场罪中的抽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认定开设赌场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你或他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并涉及抽利行为,应尽快向我咨询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我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以便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