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拍照是否可视为文书送达案例-刁成路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合同纠纷

仅拍照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文书送达,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操作实务要求。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拍照作为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其适用是有严格前提的。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法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此时即视为送达。这里的关键在于“被拒绝”是采用拍照等方式留置送达的前提,且仅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应当、能够签收而不签收的情形。

接下来,我们详细探讨一下拍照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和操作实务:

  1. 适用条件:

    • 被拒绝签收:这是拍照留置送达的首要条件。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收,或者虽然未明确表示但行为上表现出拒绝接收的意图,如关门、躲避等,此时法官可以采取拍照留置送达的方式。
    • 无法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无法完成,且又不具备公告送达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留置送达。对于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形,不可因为当事人一时不理解或者临时不在住所等暂时性情形而适用拍照等方式留置送达。
  2. 操作实务:

    • 内容全面:拍照时,应确保照片内容全面,包括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与受送达人、法律文书等基本要素。既要能再现送达的全景,也要能再现送达的具体法律文书内容。如果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难于将法律文书、送达人和受送达人三者同时拍到,则可以分两个画面拍照,一是将送达人和受送达人拍摄在同一个画面中,证明送达人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一是拍摄送达人将法律文书展开的特写,证明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
    • 记录真实:拍照记录送达过程是为了为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提供证明,因此其性质上是一种证据。在拍照时,应确保记录真实,不得通过软件对照片进行修饰、拼凑(不包括图像等的整体的放大和缩小),以保证其作为证据的正式性和可信度。
    • 保存规范:拍照所形成的电子资料应随案归档保存,既要以光盘或U盘等形式保存,也可以将主要画面打印成图片保存。这样,在当事人对送达过程有异议时,可以方便地查看相关拍摄的电子档或打印件,以消除其异议。

综上所述,仅拍照在特定条件下(即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且无法直接送达时)可以视为文书送达的一种方式。但法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操作实务要求,确保拍照内容全面、记录真实、保存规范,以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并保障送达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