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离婚后一方要求起诉分割公积金,能否得到支持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特定情形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积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在离婚时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存在未处理的公积金,那么离婚后一方发现并要求分割的,法院通常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分割。因为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分割的权利。
已通过协议处理: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通过协议对公积金进行了处理,比如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了分配,那么离婚后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存在特殊约定或情形: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特殊约定,比如约定公积金归个人所有,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那么这些公积金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要求分割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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