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目的-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意图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现个人对公共财产的永久性控制与支配。以下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核心目的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行为要件: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 目的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意图将公共财物永久性地据为己有。

二、犯罪目的的具体表现

  1.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贪污罪的行为人通过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实现个人对公共财产的占有。这种占有是永久性的,而非暂时性的使用或借用。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者将公共物资私自出售并据为己有,均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2. 排除他人对公共财物的合法权利:

    • 贪污罪的行为人不仅意图占有公共财物,还意图排除他人(包括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这种排除是通过非法手段实现的,如伪造账目、隐瞒真相等。
    • 例如,行为人通过篡改财务记录,将公共财物虚报为个人支出或损失,从而掩盖其非法占有的事实,排除他人对公共财物的合法查询和追索。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对象的关联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物资等有形财产,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性利益。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对象紧密相关,具体表现为:

  1. 对有形财产的非法占有:

    • 行为人通过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有形财产,如现金、设备、物资等,实现个人对财产的永久性控制。
  2. 对无形财产性利益的非法占有:

    • 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逐渐扩展到无形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可能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或者利用职权无偿接受需要支付货币的公共服务(如电信服务、教育服务等),视为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四、特殊情形下的犯罪目的

  1.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即使行为人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构成贪污罪。其犯罪目的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同,均意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

    • 若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公共财物,则双方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犯罪目的不仅体现在个人对公共财物的占有上,还体现在共同犯罪的合谋与协作上。

五、法律后果与司法实践

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决定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手段、数额及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总结来说,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在于行为人意图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现个人对公共财产的永久性控制与支配。这一目的体现了行为人对公共财产的贪婪与侵占意图,是贪污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