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
- 仲裁申请书:需详细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仲裁请求(如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事实与理由(简要陈述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焦点)。
- 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证据材料:根据仲裁请求,提交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如拖欠工资的,需提交工资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等。
- 其他材料:如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怎么补充举证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若证据不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补充举证:
- 申请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因此,若因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权而劳动者无法获取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可申请仲裁机构调查取证。
- 利用证人证言:寻找了解争议事实的同事、朋友或亲属作为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以补充证据链。需注意,证人证言需真实可靠,且证人需具备作证能力。
- 补充书面证据:尽可能收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如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这些材料虽非直接证据,但结合其他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申请鉴定或评估:若争议事项涉及专业问题(如工伤等级、工资标准等),可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以获取权威证据。
- 利用对方自认:在仲裁过程中,若对方对某些事实予以承认,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需注意,对方自认需明确、具体,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