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吗-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5-07 侵权纠纷

肖像权确实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体表现,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权利。它旨在维护个人的形象完整和人格尊严,确保个人能够自主控制其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公开方式。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肖像权正是其中之一。

具体来说,肖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专属性:肖像权是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与个人的身份紧密相连,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享有肖像权。
  2. 绝对性: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即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 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并存:虽然肖像权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但肖像中所包含的艺术价值在市场交易中也可以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价值。不过,这种财产利益是由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并不改变肖像权的人格权属性。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一条款明确确立了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专属的一种重要人格权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肖像权不仅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而且是自然人专属的一种重要权利,它保护个人肖像上的人格尊严和形象利益,确保个人对其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