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先还谁的钱 再还谁的钱-杨磊磊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公司事务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的清偿顺序遵循法定原则,具体如下:

  1.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因此享有优先清偿权。
    • 共益债务: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2. 职工债权

    • 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债权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破产清偿中享有较高的优先级。
  3.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 债务人所欠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在职工债权之后进行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因此在破产清偿中也享有相对优先的地位。
  4. 普通破产债权

    • 在清偿完上述优先债权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如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等。在普通破产债权中,各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特殊情形说明:

  •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为某个债权人设定了担保,那么该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可以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受上述清偿顺序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劣后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还存在一些劣后债权,如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等。这些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后进行清偿,通常难以得到全额清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