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涵盖了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停工留薪、伤残及工亡等多个方面的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医疗救治期间费用
医疗费与康复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住院费以及康复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有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及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三、伤残待遇(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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