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陈亚婷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要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处理权以及分割原则和方法,具体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工资: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如基本工资、加班费等。
    • 奖金:是用人单位为了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而发放的额外报酬,如年终奖金、项目奖金等。
    • 劳务报酬: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比如某人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设计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生产经营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等活动所获取的利润,如共同经营一家餐厅,扣除成本和税费后剩余的盈利部分。
    • 投资收益:包括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以及出租房屋等资产所获得的租金收入。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作了一部小说,婚后该小说出版并获得了稿费收入;或者一方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在婚姻期间被许可使用,从而获得了许可使用费等。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特定情况):

    • 一般情况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明确表明只归一方所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甲的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一套房产留给甲个人所有,那么这套房产就是甲的个人财产;若未做此说明,则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的财产类型之外的其他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攒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1. 平等处理权: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例如,日常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家庭必要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自主决定。
  2. 非日常重大处理需协商: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等重大资产时,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 协议分割: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自由协商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 法院判决分割(协商不成时):

    •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行为,如出轨、家暴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少分给对方一部分财产。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特殊说明:虽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在特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在婚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总结: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如果您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