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复议法讲解-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行政纠纷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新法的详细讲解: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

新法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它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行政复议范围

新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 行政处罚决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 行政许可决定:如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 行政确认决定:如确定、认定、证明等决定。
  5. 行政给付决定:如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6. 行政征收决定:如征收土地、房屋等。
  7. 行政征用决定:如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8. 行政协议: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9. 其他行政行为:如干涉婚姻自主权、侵犯经营自主权等。

三、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 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 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1. 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 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 决定类型: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决定。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于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行政行为依法不予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但因其违法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决定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五、行政复议监督与执行

  1.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并决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2. 执行措施: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行政行为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途径,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行政复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