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主要依据的是劳动者因非工伤残或因病导致的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鉴定标准通常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档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定义: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 鉴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单肢瘫且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且肌力3级以下、双手或双足全肌瘫且肌力2级以下、完全性失语、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等严重情况。此外,还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经治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以及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的情况。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定义: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 鉴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单肢瘫且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且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且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且肌力3级、长期中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Ⅱ级等较为严重的情况。同时,还包括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的情况。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会综合考虑医学检查结果、伤病职工的病史、治疗情况以及当前的身体状况等多个因素。鉴定结论将作为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鉴定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