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后是否还是共有人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明确规定的,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在承包期内,即使某个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出了,他仍然作为该农户家庭的一员,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相应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分析不同情况:
一般情况:在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出,但并未导致农户家庭整体消亡(即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那么该迁出成员仍然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共有权。因为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所以户口的迁出并不影响其作为农户家庭一员的身份和权益。
特殊情况: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农村户口因考学迁走,毕业后又考录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且属于单人单户(即该成员是农户家庭的唯一成员),那么这种情况下,户口迁移者就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因为此时已经不存在农户家庭作为承包主体了。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且需要满足多个条件。
承包期满或农户消亡:另外,如果承包期限届满或者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即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都迁出或去世),那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不再存在。此时,土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进行分配或用于其他用途。但这种情况与单个家庭成员户口迁出的情况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后,他仍然作为该农户家庭的一员,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共有权。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单人单户且成为国家公务员等),否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户口迁出的家庭成员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