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以离婚协议对抗执行,您可按以下要点撰写诉状,核心在于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得对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诉状内容及要点如下:
诉状标题与基本信息
- 标题: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 原告信息:写明您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 被告信息:写明对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若涉及第三人(如离婚协议中财产受让方),需列明第三人信息。
-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 明确请求法院撤销或驳回被告以离婚协议对抗执行的异议,要求继续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如房产、存款等)。
- 若涉及财产分割,可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该财产的分割条款无效或不得对抗执行,并明确执行标的的具体内容(如房产地址、存款账号等)。
事实与理由
- 生效裁判文书基础:写明原生效裁判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的案号、作出法院、判决内容,强调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义务。
- 执行程序启动:说明您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 离婚协议对抗执行的事实:陈述被告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房产归第三人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停止执行或排除执行。
- 法律分析:
- 离婚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至第1065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债权人(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 恶意逃避债务的无效性: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在债务形成之后,或被告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主张协议无效。
- 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审查离婚协议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若损害则不得排除执行。
证据清单
- 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及送达证明。
-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如已作出)。
- 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主张的对抗事由)。
- 财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银行流水,证明财产仍属被告或夫妻共同财产)。
- 其他证据(如债务形成时间证明、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1065条(约定财产制)、第154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外部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至第28条(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
注意事项:
- 若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如子女或案外人),需明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财产,若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债务存在,可主张其不得对抗执行。
- 诉状需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离婚协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区别,强调执行程序的优先性。
- 建议同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协助起草诉状,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