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人一和监护人二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是第一顺序。只有当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才会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具体来说,第二顺序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监护人是兄、姐;第四顺序则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监护人是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其他近亲属;第三顺序则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都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的。监护人一和监护人二(如果存在的话)在法律上是有明确顺序的,顺序在先的监护人自动担任,只有当顺序在先的监护人无法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时,才会由顺序在后的监护人担任。
此外,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者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或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的情况,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监护人一和监护人二在法律上是有明确顺序的,这一顺序是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