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要优先用相对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唐培锋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关于是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这并非一个简单的“一刀切”问题,而是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教育挽救的需要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两者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

  1. 相对不起诉:

    • 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人。
    • 立法目的:侧重于诉讼经济,即既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就没有必要将案件流转到法院进行实体审判。
    • 被不起诉人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无须附加任何考验条件,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终结。
  2. 附条件不起诉:

    • 适用对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且该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
    • 立法目的:侧重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措施,附有条件的不起诉,并保留起诉的可能性。
    • 被不起诉人责任:需要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附加一定的考验期和考验条件。

接下来,我们分析两者的竞合关系及适用原则:

  • 竞合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之间往往难以划定一条清晰的界限,这就导致两者在适用上可能存在竞合。

  • 适用原则:

    • 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是为了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累,使其能及早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
    • 考虑教育挽救需要:然而,“优先”适用不等于“一律”适用。在选择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时,还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必要接受监督考察。如果适用相对不起诉不利于其改过自新,那么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改造的角度考虑,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最后,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 案例一:两名未成年人盗窃案,盗窃数额不大,均已退赃、退赔,并具有自首情节,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中一名是初犯,另一名曾因盗窃违法行为多次被行政拘留。对于初犯,检察机关可能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而对于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人,则可能认为其确有必要接受监督考察,从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两高”关于不起诉、免除处罚规定精神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适用相对不起诉。但如果该未成年人存在特殊情况,如性格孤僻、易冲动等,检察机关可能认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和考验条件,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从而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并没有固定的优先顺序,而是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教育挽救的需要来综合考量。在选择时,应以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利于预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