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的规定在哪条-李珺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具体内容及分析如下:

  1. 法律条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责任田’和‘口粮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2. 核心保护意图
    该条款通过列举禁止性行为,明确保护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防止发包方(如村集体)通过行政手段或多数人决议强制干预承包方的合法权利。例如:

    • 禁止以“村民会议决议”等形式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
    • 禁止以“调整土地”为名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 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用途或抵偿债务。
  3. 配套规定延伸
    若发包方违反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可依据以下条款维权:

    •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强迫流转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违背流转合同约定或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实务建议:若您遇到发包方强制调整土地、强迫流转或以其他形式侵犯承包权的情况,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权利,并保留合同、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如有具体纠纷,欢迎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