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高速占个人土地赔偿款本队社员是否要来分钱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下若土地为个人承包经营且权属清晰,本队社员无权分钱;若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或特殊约定等情形,则可能涉及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 土地权属清晰且为个人承包经营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被高速占用的土地是个人通过合法程序承包经营,并且土地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那么因土地被占用而获得的赔偿款应当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本队其他社员无权要求分钱。例如,村民甲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了村集体的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权属证书。后来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占用这块土地,政府给予的赔偿款就应当全部归甲所有,其他社员不能主张分配。
-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况
- 如果对被占用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比如部分社员认为该土地虽然登记在某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属于本队集体所有或者部分社员也有份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确定赔偿款的归属。需要先通过协商、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明确土地的真正权利人。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赔偿款可能会被暂缓分配。例如,村民乙和部分社员对一块被占用土地的权属存在分歧,乙认为是自己承包的,而部分社员认为该土地在历史上是集体用于公共用途的,后来才登记在乙名下。此时就需要先确定土地权属,再决定赔偿款的分配。
- 存在特殊约定或村规民约的情况
- 有些农村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约定或者村规民约,对土地赔偿款的分配有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方式。但是,这些约定或者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这些约定或者村规民约是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并且内容合法合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分配赔偿款的参考。例如,某村规定,对于因公共利益项目占用土地获得的赔偿款,在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拿出一部分用于村里的公共设施建设或者给全体社员发放一定的福利。但这种约定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这种约定不合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