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份关于容留卖淫罪判决书的详细示例框架及核心内容说明,该示例结合了中国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旨在提供一个全面、清晰的参考:
XX省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容留卖淫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时间地点:XXXX年XX月至XX月期间,被告人XXX在其租赁/经营的XX市XX区XX路XX号场所内,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行为方式:被告人XXX通过何种方式(如口头招揽、网络发布信息等)招揽嫖客,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并从中抽成或收取场地费等非法获利。
涉案金额: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XXXXX元。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卖淫女、嫖客等)、现场勘查笔录、转账记录、监控视频、账本记录等,这些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定:
定罪依据:
量刑情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主刑:被告人X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或拘役、管制)。
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X元。
违法所得处理: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XXXXX元,上缴国库。
诉讼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1:XXX
审判员2: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关键要点解析:
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
常见辩护方向:
社会意义:
如需针对具体案件或进一步法律分析,建议提供详细背景信息以便获得更针对性的解答。同时,本示例仅供参考,实际判决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