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如何递交-韦红露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婚姻家庭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的递交,实际上您可能混淆了“离婚诉讼”与“离婚登记”的概念。离婚诉讼通常指的是通过法院进行离婚的程序,而离婚登记则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猜测您可能想要了解的是离婚登记的递交流程,以下我将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登记递交流程:

  1. 准备材料:

    •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若一本丢失,需书面声明遗失,若两本都丢失,需书面声明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 男女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
    • 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或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 提交材料并初审:

    •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初审;
    • 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若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4. 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
    • 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5. 申请发给离婚证: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
    • 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 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注意事项:

  •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过程,与离婚诉讼不同;
  •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请确保双方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
  •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旨在给予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 若在离婚冷静期内或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登记的递交流程。如果您确实需要了解离婚诉讼的相关信息,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法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