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执行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以承担相应责任。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例如,甲公司股东乙未足额缴纳出资,当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乙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八条,若股东或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如丙公司股东丁抽逃出资,当丙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丁需对抽逃出资部分负责公司债务。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 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十九条,若股东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例如,戊公司股东己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当戊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己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法律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说明:如庚公司股东辛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当庚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
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
- 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实例说明:例如,壬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当壬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额外补充:
- 若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方,导致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也可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
- 若被执行人在出现解散事由后,仅由股东或出资人进行清算而注销,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清算或者破产的,同样可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
注意事项: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得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在具体操作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谨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