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院需制作并移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移送函件
法院需出具正式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明确载明:
- 案件基本信息(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等);
-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如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 移送的具体事项(如涉嫌罪名、需侦查的事实等);
- 法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诉讼材料副本
需移送案件的全部诉讼材料复印件,包括:
- 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 庭审笔录、调解记录(如有);
- 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书原件或副本。
证据材料
若案件中已收集的证据与涉嫌刑事犯罪直接相关,需一并移送,例如:
- 合同、转账记录、书面承诺等书证;
- 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专业技术证据;
- 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中涉及犯罪线索的内容。
其他辅助材料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需补充:
- 公安机关前期介入的函件(如已提前沟通);
- 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分析意见(如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等具体罪名);
- 涉及多地管辖的,需说明移送理由及管辖依据。
注意事项:
- 移送材料需完整、清晰,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公安机关退回补充;
- 法院与公安机关需通过正式函件交接,并留存送达回证;
- 若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案件仍属民事纠纷,可能退回法院或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的移送程序或材料准备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