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怎么理解-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主要涉及的是原告在起诉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处理方式,核心结论是: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条款内容: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 适用条件:

    •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触发该条款的前提条件,即原告在起诉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 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法院在发现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会通知原告预交。如果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预交,则满足该条款的进一步条件。
    • 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如果原告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向法院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用,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且在此情况下仍不预交,也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3. 法律后果:

    • 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一旦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将裁定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这意味着原告的起诉将被视为未提出,案件将不会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4.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法院的通知义务:法院在发现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原告预交,并明确告知不预交的后果。
    • 原告的救济途径:如果原告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预交诉讼费用,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减免或缓交。如果申请未获批准,且原告仍希望继续诉讼,应尽快预交费用以避免被按撤诉处理。
    • 对撤诉裁定的救济:如果原告认为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有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假设甲因与乙发生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甲未预交费用,于是通知甲预交。甲在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且未向法院申请减免或缓交费用。在此情况下,法院将裁定按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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