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放高利贷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其中,“进行营利活动”明确包含了将公款用于放高利贷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行为性质认定
-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转移给本人或者他人使用。将公款放高利贷,属于将公款挪作他用,且是用于营利性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公款,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在公款放高利贷的案例中,行为人通常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希望通过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回报,这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的目的。
构成要件分析
- 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公款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将其用于放高利贷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也破坏了国家的财经秩序。
- 数额和时间要求: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包括放高利贷),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和时间限制,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
法律后果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还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放高利贷是明确的挪用公款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也破坏了国家的财经秩序。如有此类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