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大以前,受贿罪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历史背景与机构设置:
- 在十八大以前,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简称“反贪局”)负责。反贪局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负责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
受贿罪的侦查与办理:
- 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侦查工作自然也由反贪局承担。反贪局在接到受贿罪的举报或线索后,会依法进行初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反贪局会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以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法律程序与后续处理:
- 一旦反贪局侦查终结,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八大后的机构改革:
-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十八大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反贪污贿赂局等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进行了整合和改革。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已转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民检察院则主要负责职务犯罪的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但这一改革并不影响对十八大以前受贿罪办理机构的认定。
总结来说,十八大以前受贿罪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这一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体现了我国当时对职务犯罪打击的力度和决心。如果您有关于受贿罪或其他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