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国家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整户消亡按户口算还是咋算”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中的“户”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中的“户”是有所不同的。在土地承包的语境下,“户”是以土地承包合同记载为准的,它代表的是承包土地的家庭单位,而非单纯的户籍单位。
关于整户消亡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的规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这里的关键是“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承包土地的家庭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均已去世,导致该家庭单位在法律上不再存在,此时发包方才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
进一步来说,如果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中有人去世,但并非全部成员去世,那么去世人口的承包地并不会被收回。在土地承包期(含延长的承包期)内,去世人口的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及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具体体现,旨在保障土地承包的基本稳定。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国家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整户消亡的判断,并不是单纯依据户口本上的成员是否全部去世,而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家庭单位中的成员是否全部去世。如果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导致承包方消亡,那么发包方将依法收回承包地;如果家庭成员中仍有存活者,那么承包地将继续由该家庭成员承包经营。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