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土地管理那条规定的继包权 经营继承权-张俊华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婚姻家庭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一般不能直接继承,但符合特定条件时,承包收益及“四荒地”等特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且存在通过流转实现类似“继包”效果的方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 承包经营权本身一般不可继承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当承包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该成员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履行,承包地仍由该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继承问题。例如,一个农村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村里的5亩耕地,若家庭中一位成员去世,这5亩耕地仍由该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存在由去世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2. 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的承包收益,是指承包土地上所获得的收益,如种植农作物的收成、养殖的收益等。比如,某农户承包林地种植果树,在承包期间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等收益;如果是林地承包,继承人还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

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四荒地”等特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
    •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例如,某村民通过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用于种植经济林,在承包期间该村民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荒山,继续经营经济林。
  2. 存在类似“继包”的流转方式
    • 虽然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直接继承,但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类似“继包”的效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比如,原承包户因家庭成员全部迁出等原因无法继续承包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由受让农户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这就类似于“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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