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是贪污-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刑事辩护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几个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一、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明确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以贪污论处。与上述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也以共犯论处。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 客体要件: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其中,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被侵犯的客体。

  3. 主观要件: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4. 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

三、常见情形

  1. 侵吞:

    • 直接侵吞:如财务人员收款不入账,直接将款项占为己有;仓库管理人员私自将库存物资变卖后私分货款等。
    • 间接侵吞:如单位领导将单位的房产低价出售给自己控制的私人公司,从中谋取私利。
  2. 窃取:

    • 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例如,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条件,趁无人之机,将保险柜中的现金盗走;仓库管理员在夜间潜入仓库,偷取仓库内的贵重物品等。
  3. 骗取:

    • 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常见的形式包括伪造单据、涂改账目、虚报冒领等。如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勾结,通过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骗取单位多支付货款,然后将差额部分据为己有;或者报销人员伪造虚假的医疗费用发票,在单位报销费用后将款项非法占有。
  4. 其他手段:

    • 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公款私存,坐收渔利: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息差的行为。如单位会计将单位的闲置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将产生的利息据为己有。
    • 截留收入,中饱私囊: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予以截留,不上交而归自己占有的行为。如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不按规定将税款上缴国库,而是将其部分或全部截留,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

四、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贪污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较重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司法机关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手段、退赃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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