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当事人调解后申请中止鉴定又反悔,能否恢复鉴定及如何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调解协议未明确约定鉴定相关事项
若调解协议中未对鉴定程序作出明确约定(如未约定“放弃鉴定”或“中止鉴定后不得恢复”),当事人反悔要求恢复鉴定的,原则上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定程序的中止或终止需以法定事由或当事人合意为前提,若中止事由消失(如当事人补充材料、协商一致等),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恢复鉴定。此时需注意:
调解协议已明确约定“放弃鉴定”或“不得恢复”
若调解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放弃鉴定”或“中止鉴定后不得再申请”,则当事人反悔的法律风险较高。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擅自反悔可能构成违约。此时:
调解协议未涉及鉴定,但中止后对方已履行部分义务
若调解协议未提及鉴定,但中止鉴定后对方已基于调解内容履行部分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反悔要求恢复鉴定的,法院可能以“鉴定必要性降低”为由驳回。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调解,中止伤残鉴定后,若赔偿款已支付,再恢复鉴定可能被认定为浪费司法资源。
实务建议:
若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提供调解协议内容、中止鉴定原因等细节,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