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委托律师协商期间,若未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原债务到期仍需按约定还款;若已达成延期、分期等新协议,则按新协议履行。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协商未达成新协议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您仅委托律师与债权人协商,但双方未就还款期限、金额等条款达成书面或口头变更协议,原债务到期后您仍需按原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例如,原借款合同约定5月1日还款,即使4月委托律师协商,但5月1日前未达成新协议,您仍需在5月1日还款,否则可能构成逾期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
协商达成新协议时
若律师与债权人协商后,双方明确达成延期还款(如延期至6月1日)、分期还款(如每月还1万元)等新协议,且该协议以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还款计划书)或可证明的口头形式(如录音、聊天记录)固定,则您需按新协议履行。例如,原合同约定5月1日还10万元,协商后达成“5月1日还5万元,6月1日还5万元”的新协议,您只需按此分期还款,原合同到期日(5月1日)无需全额还款。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协商场景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进一步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