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5-03 刑事辩护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其由来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法理基础。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对有疑问的部分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然而,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明确的法律原则,其真正确立和广泛传播则是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期间。

当时,以卢梭、洛克、格劳秀斯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对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产生了深远影响。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针对中世纪封建专制法律制度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首次系统地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他强调,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不能被称为罪犯;只要还不能断定一个人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一思想后来被广泛接受,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所采用,并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如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涵包括:疑罪从无、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以及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具体而言,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没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证明自己无罪,而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果控方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基石,它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