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具体内容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还规定了虚开发票罪,即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为:
-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此罪的,同样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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