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前的穷尽手段包括那些-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行政纠纷

终本案件前的穷尽手段,主要是指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得到全面调查,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调查措施:

    •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法院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询。
    • 传统调查方式:除了网络查询,法院还会采取传统调查方式,如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股权信息等。
  2. 财产控制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 拍卖、变卖: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果符合拍卖、变卖条件,法院会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 限制高消费: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档交通工具,以及入住高档酒店、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行为。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如限制其贷款、办理信用卡等。
    • 限制出境:对于有逃避执行可能的被执行人,法院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其逃往国外以逃避执行。
  4. 其他执行措施:

    • 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鼓励并促成和解,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减轻被执行人的负担。
    • 执行转破产: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法将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债务。

在采取上述穷尽手段后,如果仍然无法执行到财产或者执行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才会考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完全结束,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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