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119条提及重大事故隐患多少次-路宗兴律师|法行宝
2025-12-16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9条并未直接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次数,而是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告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该条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但并未在条文中直接重复“重大事故隐患”这一术语的次数。

详细解释

  1.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9条主要关注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报告义务。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重大事故隐患”的提及:

    • 虽然该条款没有直接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次数,但整个条款的核心就是围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义务展开的。因此,从实质上讲,该条款与“重大事故隐患”紧密相关。
  3. 相关法律义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更是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责任。
  4. 法律后果:

    •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及时报告,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建议

  •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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