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归属-任印好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劳动纠纷

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一般归属于单位,但具体还需根据录音录像的创作过程、目的及双方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通常归属

  1. 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职务录音录像制品,如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那么该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通常归属于单位。
  2. 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情况:

    • 如果职务录音录像制品并非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那么该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作者,即实际创作该录音录像制品的自然人。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并且在该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情况下的权利归属

  1. 双方约定优先:

    • 如果单位与作者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如劳动合同、创作协议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归属应按照约定执行。
  2. 委托创作的情况:

    • 如果单位委托作者创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明确约定了著作权归属,那么该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受托人(即作者)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三、法律建议

  1. 明确约定:

    • 为避免纠纷,单位与作者之间在创作职务录音录像制品前,应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范围。这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创作协议或委托合同等形式进行约定。
  2. 保留证据:

    • 无论是单位还是作者,都应保留好与职务录音录像制品创作相关的证据,如创作过程记录、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将起到关键作用。
  3. 及时咨询:

    • 如果对职务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归属有疑问或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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