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合伙人中途退出建厂房项目时,协议需明确退出机制、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保障各方权益。以下是具体协议撰写要点及示例条款。
一、协议核心条款设计
退出条件与程序
财产分割与补偿
债务承担
违约责任
保密与竞业限制
二、协议示例条款
第一条 退出条件
1.1 合伙人(以下简称“退出方”)因个人原因需退出本项目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下简称“剩余方”)。
1.2 退出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挪用资金、擅自处置资产)的,剩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并要求其立即退出。
第二条 财产分割
2.1 已建成厂房按出资比例分割,其中退出方占30%,剩余方占70%。
2.2 未完工部分由剩余方继续建设,退出方需在退出后10日内支付其应分担的后续建设费用(按原出资比例计算)。
2.3 项目账户内现金余额按出资比例分配,退出方应得部分于资产清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
第三条 债务承担
3.1 退出方对退出前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贷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剩余方有权从应分配财产中直接扣减。
3.2 退出后新产生的债务由剩余方自行承担,与退出方无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退出方未按程序退出的,需向剩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4.2 退出方隐瞒债务导致剩余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并支付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退出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项目技术资料、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5年。
5.2 违反保密义务的,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
三、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条款需进一步细化或调整,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