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构成条件有哪些-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公司事务

我国《反垄断法》的构成条件,主要围绕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大核心展开。以下是对这两大核心构成条件的详细分析:

一、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构成条件

  1. 垄断协议

    • 构成条件: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价格、划分市场)和纵向垄断协议(如生产商与经销商约定固定转售价格或最低转售价格)。
    • 例外情况:若经营者能证明协议旨在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使消费者受益,则不构成垄断协议。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构成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 表现形式: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指定经营者交易等。
  3. 经营者集中

    • 构成条件: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 申报与审查: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该集中需评估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条件

  • 构成条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表现形式:包括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

法律后果与建议

对于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一旦构成,将面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

因此,建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达成非法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同时,行政机关也应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市场竞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