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征信查询岗位人员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征信信息二十五条以上是否算是情节严重,我们可以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且根据司法解释,它被归类为较为敏感的信息类型,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等并列。对于这类敏感信息,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数量标准来界定“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这是针对这类敏感信息的特别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这类信息保护的严格性。
现在,我们来看您提出的具体情况:征信查询岗位人员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征信信息二十五条以上。虽然这个数量没有直接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十条以上”的标准,但已经接近这一界限,且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这类行为被查实,且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如多次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等),那么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过,就单纯从数量上来看,二十五条尚未直接达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的阈值。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数量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如果行为人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那么根据司法解释,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关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对于征信查询岗位人员等内部人员,法律对其行为的入罪门槛是相对较低的。
综上所述,虽然征信查询岗位人员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征信信息二十五条以上在数量上尚未直接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但这类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并可能因其他恶劣情节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建议征信查询岗位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