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一罪一罚是什么-徐晓鹏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一罪一罚”这一说法其实是对数罪并罚制度的一种通俗理解,但严格来说并不准确。数罪并罚并非简单地对每个罪行分别处罚后再简单相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以下是对数罪并罚的详细解释:

一、数罪并罚的定义与前提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的前提是一人确实犯有数罪,若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适用数罪并罚。例如,某人同时犯有盗窃罪和诈骗罪,就需要对这两个罪行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

  1.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 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情形。例如,张三在一年内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审判时需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分别量刑后,再进行数罪并罚。
  2.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 即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者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此时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决的刑罚按照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李四因抢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服刑3年后发现其还有盗窃罪未判,则应对盗窃罪判决后,与抢劫罪的8年刑期并罚。
  3.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者再次犯罪。此时应对新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按照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王五因诈骗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5年后犯故意伤害罪,则需对故意伤害罪判决后,与诈骗罪未执行完的5年刑期并罚。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1. 吸收原则:

    • 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例如,某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同时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则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5年被吸收不再执行。
  2. 限制加重原则:

    • 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刑罚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例如,某人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年、7年,则应在7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 并科原则:

    • 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在我国,这种原则主要适用于附加刑的并罚。例如,某人犯两罪,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剥夺政治权利2年,则最终执行剥夺政治权利5年。同时,对于主刑中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也有相应的并科执行规定,如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四、具体刑期计算规则

  • 有期徒刑: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拘役与管制:

    • 拘役的最高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管制的最高执行期限不得超过3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附加刑: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结来说,数罪并罚并非简单地对每个罪行分别处罚后再相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它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和公正处罚,确保了犯罪分子对其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数罪并罚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