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一般不能直接申请调解,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说明:
再审审查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再审审查程序的核心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如证据伪造、法律适用错误等)。此阶段法院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不组织实质性调解。若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案件将移送至审判监督庭重新审理。
再审审理阶段
若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法院可以依职权调解,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当事人自愿:双方需明确表示接受调解方案;
- 合法性: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程序适配性:适用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特殊案件需另行分析。
操作流程:当事人可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或由法院在庭审中主动询问调解意愿。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效力等同于原生效裁判。
特殊情形处理
-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若再审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此属于执行程序范畴,与再审调解性质不同;
- 检察院抗诉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调解程序仍可适用,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风险提示:
- 再审调解需谨慎评估调解方案与原裁判的利弊,避免因急于和解而放弃合法权利;
- 调解书签署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权再就原争议提起诉讼。
建议:若您拟申请再审调解,需准备以下材料:
- 再审申请书及原生效裁判文书;
- 调解方案(包括权利义务分配、履行期限等);
- 证据材料(如新证据或原裁判错误证明)。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