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如果老人没有了,姐姐是否算成人弟弟的监护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确定通常遵循一定的法律顺序和条件。对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然而,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并不直接适用于成年人的情况。
对于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确定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若这些顺序中的亲属均不存在或没有监护能力,才会考虑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同样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现在,我们回到具体问题上来。在您描述的情境中,老人(即父母)已经去世,且弟弟是成年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姐姐并不自动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因为姐姐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之中(对于成年人而言,监护人顺序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除非弟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姐姐愿意担任监护人,同时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姐姐才有可能成为弟弟的监护人。
但进一步地,如果弟弟虽然成年,却因某种原因(如残疾、疾病等)无法独立生活,且没有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那么从道德和实际生活的角度出发,姐姐作为近亲属,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起一定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不过,这种责任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监护人责任,除非经过法律程序确认。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老人(父母)去世,姐姐并不自动成为成人弟弟的监护人。但如果弟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姐姐愿意并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姐姐可以成为弟弟的监护人。若弟弟虽成年但无法独立生活且没有其他监护人,姐姐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承担起一定的扶养责任,但这需要具体情境和法律程序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