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未签订财产协议且各自管理各自财产时,共同财产的认定需分情况讨论:
若双方未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且财产混同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各自管理收入,但若存在共同支出(如共同偿还房贷、支付家庭开支)或财产混同(如共同购买资产、资金往来频繁),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用个人收入支付家庭日常开销,另一方用个人收入投资房产,房产增值部分可能视为共同财产。
若双方明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未混同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实际行为(如长期独立管理财产、无共同支出、财产无混同)表明“各自财产独立”的意图,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财产,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例如:双方婚后各自居住、各自承担生活费用,且无共同投资或资产购置行为。
若一方主张财产为个人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当事人需对财产性质提供证据。若一方主张某财产为个人财产,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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