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档案认定中的“重复得利”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档案审核原则与具体操作的重要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重复得利”在人事档案认定中的含义。在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重复得利”主要指的是干部在档案中因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虚假填报或涂改,而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或优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审核过程中会遵循“公平公正、最先最早、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对于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该通知强调,认定干部出生日期时,应坚持“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的总要求。在认定过程中,会优先采用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并确保这一日期与后续的户籍、学籍等资料相一致,以避免干部因虚假填报而获得重复利益。
对于涂改、虚填等难以认定的出生日期,组织人事部门会到公安、学校、医院等部门调取户籍证明、学籍资料、出生证明和干部近亲属等辅助材料进行核查。这些核查工作旨在确保认定的出生日期真实可靠,符合干部的实际情况。
在避免“重复得利”方面,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如果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必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这就意味着,即使干部的户籍年龄已经改回实际年龄,但在档案认定中,仍会以其填大的年龄为准,以防止其因虚假填报而获得不应得的利益。
此外,对于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虽然其材料内容和分类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认定过程中同样会遵循避免“重复得利”的原则。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会按规定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人事档案认定中的“重复得利”是一个需要严格避免的问题。在审核过程中,会遵循公平公正、最先最早、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进行认定,并调取相关辅助材料进行核查。如果干部对本人出生日期等档案信息存在异议,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口到组织、人社等部门反映情况,并积极提供佐证材料,由相关部门重新调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