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执行案件既要终本又要终结怎么处理-高宇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行政纠纷

同一个执行案件中,终本与终结不能同时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终本或终结程序。以下分情况说明:

  1. 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终本需满足以下条件: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如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 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或书面同意终本。
    核心逻辑:终本是“暂时性”程序终结,适用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未来可能恢复执行的情形。法院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复查一次,发现财产后可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
  1. 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终结执行包括以下法定情形:
  • 申请人撤销申请;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无义务承担人;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 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如企业破产清算后无财产可供分配)。
    核心逻辑:终结是“彻底性”程序终结,适用于执行依据丧失、执行标的灭失或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等不可逆情形,执行程序永久终止。
  1. 终本与终结的冲突与选择
  • 程序互斥性:同一案件中,终本与终结不能并存。终本以“未来可能恢复执行”为前提,而终结以“执行程序永久终止”为结果,二者法律效果完全对立。
  • 选择标准:
    • 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但存在履行可能(如未来收入、隐匿财产),应选择终本;
    • 若被执行人已丧失履行能力或执行依据灭失(如法律文书被撤销),应选择终结。
  • 程序转换:终本后发现新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终结后发现新事实(如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终结裁定后重新申请执行。

实务建议:

  • 申请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提供财产线索,避免因信息不足导致错误终本;
  • 若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可要求法院出具终本裁定并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惩戒督促履行;
  • 对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出执行异议,但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终结情形。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