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一般是在什么合同中约定-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合同纠纷

质保金,通常也被称为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修金,其约定主要出现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中。以下是对这两种合同中质保金约定的详细解释: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金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保障工程质量而约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

  1. 约定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金额作为质保金。这部分金额的比例通常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 使用目的:质保金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果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维修工作,那么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3. 返还流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可以向发包人提出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于一定时间内(如14天)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的一种形式)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虽然不直接称为“质保金”,但存在类似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其中也涉及到了对供应商履约质量的保障:

  1. 约定比例: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5%。

  2. 提交与退还:履约保证金通常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后,采购人会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3. 作用:虽然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不直接针对工程质量,但它同样起到了保障供应商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间接保障了采购项目的质量。

总结与建议

  • 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使用目的、返还流程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虽然不直接约定质保金,但应关注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条款,确保供应商能够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 无论是哪种合同,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