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表现形式-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刑事辩护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以下是对受贿罪主要表现形式的详细解析:

  1. 索贿

    • 定义与特点: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主动性、勒索性和交易性的特点。例如,某官员暗示企业主若想承接项目需“表示表示”,或者以不履行审批手续相威胁,迫使企业主交付财物。
    • 法律后果:索贿行为因其主动性和恶性,通常被视为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法律对其从重处罚。
  2. 收受贿赂

    • 定义与特点:收受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受贿罪中最常见的形式。例如,某局长收下商人送的财物,并承诺或实际为商人谋取了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视为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 定义与特点: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例如,某政府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受财物。
    • 利用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基于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如上下级关系、部门间工作联系等。
  4. 事后受贿

    • 定义: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但未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该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行为。
    • 特点:受贿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时间差,但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例如,某官员在职时为某企业谋取了利益,离职后该企业为表示感谢,给予该官员财物。
  5. “感情投资”型受贿

    • 定义:指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为了拉近关系或加深感情,长期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感情投资,在其退休或离职后给予巨额报酬的行为。
    • 特点: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往往以友情、亲情等名义掩盖受贿事实。例如,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时机送礼,进行长期感情投资,待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请托人虽不给予明显好处,但双方心知肚明,形成“投桃报李”的默契。
  6. 经济受贿

    • 定义与特点:经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例如,医院负责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回扣。
    • 经济往来:指参与的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及因职务关系参与的购销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
    • 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如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即构成经济受贿。
  7. 交易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买卖,从中获取差价。此外,还包括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特点:这种受贿形式往往以交易为掩护,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8. 干股分红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而获取企业股份(即干股),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
    • 特点:这种受贿形式往往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紧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获取干股并分红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9. 合作投资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投资,但实际上未出资,仅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创造商业机会或提供便利,从而获取利润。
    • 特点:这种受贿形式往往以合作投资为名,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获取非法利益。
  10. 委托理财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理财产品,未实际出资却获取高额“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正常投资回报。
    • 特点:这种受贿形式往往以委托理财为掩护,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

总结: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哪种形式,都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因此,对于受贿罪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以维护国家的法治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繁荣。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受贿罪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